山政办函〔202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山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山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办)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镇(办)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镇(办)人民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消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保障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处理、人员防护所需费用,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将损失降到最小。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环境局、城管局、交通局、卫健局、应急局、市监局、林业局、县交警大队、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福银高速商漫分公司、水阳高速管理处、西山高交支队、 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单位。
2.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并对各部门进行检查,落实防控工作责任,收集、分析疫情发展势态,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3.1 县委宣传部职责
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指挥部发布或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2.1.3.2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1 负责动物疫情认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 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和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响应机制、对疫区实施和解除封锁建议;
3 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体系;
4 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组织预案演练;
5 评估疫区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的评估和上报工作,做出资金使用计划。
6 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防治工作,落实防控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按程序上报疫情。
7 成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和疫情处理人
员,组织成立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负责紧急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防治、疫情处置、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等工作。
2.1.3.3 县公安局职责
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动物强制扑杀、交通管制、动物防疫和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2.1.3.4 县发改局职责
负责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协调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2.1.3.5 县科教局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研攻关,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传。负责全县校区防控,加强校区产生餐厨剩余物处置监督监管。
2.1.3.6 县卫健局职责
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人员防护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及医学观察,做好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2.1.3.7 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做好资金争取和筹措工作,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及控制、扑灭疫情所需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2.1.3.8 县民政局职责
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疫区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慈善捐助工作。
2.1.3.9 县市监局职责
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动物及其产品有关违法行为,杜绝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
2.1.3.10 县人社局职责
负责落实动物疫情防控人员的卫生津贴,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参加医保人员感染疫情致病后的医保对策。
2.1.3.11 县林业局职责
负责辖区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定期通报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和监测结果,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时处置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
2.1.3.12 县交通局职责
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2.1.3.13 县交警大队职责
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以及公路临时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点设置和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的运输畅通;发现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
2.1.3.14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职责
组织、协调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1.3.15 县邮政局职责
组织、协调快递企业对邮寄易感畜禽产品邮件、快件的检查,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邮件、快件等传播。
2.1.3.16 城管局职责
负责做好城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1.3.17 县应急局职责
负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演练,指导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3.18 县环境局职责
负责协助做好疫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及环境评估工作,对餐厨剩余物产生、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2.1.3.19 福银高速商漫分公司职责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高速公路调运进入县境畜禽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管,一旦发现情况,立即扣押并报告。
2.1.3.20 西山高交支队和水阳高速管理处职责
负责配合高速公路临时检查站的车辆滞留检查。
2.1.3.21 县畜牧兽医中心职责
1.根据疫情流行态势,向主管局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
2.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指导各镇(办)做好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4.紧急组织调拨疫苗、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及时补充应急物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
5.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排查、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6.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
7 .组织并指导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扑杀及消毒。
2.1.3.22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
1.对出入境、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封锁并隔离;
3.对染疫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选址、规范处理及消毒灭源;
4.负责做好疫源追踪和资料收集工作。
2.1.3.23 县农业执法大队职责
依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处理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2.1.3.24 其他相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4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中心,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办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防治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2.2 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
2.2.1 专家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技术方案进行起草、修订和完善;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有关人员培训;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应急预备队
在县委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山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以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3 现场指挥部
突发Ⅰ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建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置组、消毒灭源组、流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社会管控组、信息宣传组等7个现场工作组,分工如下。
(1)疫区封锁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畜牧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农业执法大队、疫情发生地党委政府等部门,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
(2)扑杀处理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畜牧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农业执法大队、疫情发生地党委政府等部门,负责对染疫动物实施扑杀,对动物尸体及饲料、垫料等有关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消毒灭源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公安、卫健、畜牧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农业执法大队、疫情发生地党委政府等部门,负责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4)流调监测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林业、畜牧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负责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溯、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追踪,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开展疫病监测,对重大动物疫情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测判断,加强疫区易感人群健康状况监测。
(5)物资保障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以及疫情处置人员、物资、车辆的运输保障工作。
(6)社会管控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农业执法大队等部门,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市场监测,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知识宣传工作。
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
3.2.1 Ⅰ级和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海燕策略_海燕论坛-天下足球网官网推荐:重大动物疫情分级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和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照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执行。
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等在14日内,在我县有1个镇办发生疫情疫点数在2个以上。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内2个镇办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到达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内有1个以上镇办发生狂犬病、结核病、炭疽、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以及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4)21天内,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县紧邻县区发生。
(5)21天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我县紧邻县区发生。
(6)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7)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3.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区域内发生。
(2)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以及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相应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将监测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畜牧兽医中心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县卫健部门负责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林业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卫健部门人间疫情通报、林业部门野生动物疫情通报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情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对应当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4.3.1 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畜禽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镇(办)政府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告,镇(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业务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诊断。怀疑是动物疫情的,当地政府第一时间书面或电话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发现可疑疫病或接到可疑疫病报告时,应立即安排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按要求采集样品送上级动物实验室检测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业务部门派人协助诊断,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报告县防控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捡、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县指挥部接到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立即召集成员单位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做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4.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3.4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
5.1.1 响应原则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办)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按照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办)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指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级政府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1.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
5.1.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局
1.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监测、信息收集与处理;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实验室确诊。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疫情发生地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1.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办)、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农业农村局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必要时,请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疫情发生地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1.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 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2) 县农业农村局
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疫情发生地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1.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疫情发生地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1.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疫情确诊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做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禽)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的以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的以病畜(禽)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禽)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畜(禽)所在交易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生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 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发布封锁令;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报市政府发布封锁令。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2.1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1)疫情发生所在地的镇(办)政府依法及时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2)组织应急处理预备队进行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该发病畜种所有动物及其产品;
(3)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动物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发病畜种的动物及其产品调入调出。
5.2.2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养殖;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5.2.3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2.4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林业局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动物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与林业局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点为散养户的,一般以所在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和受威胁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动物疫病种类、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如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追踪、风险评估等因素,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划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抄送应急管理局。预案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山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成 员:县委宣传部部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科教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县卫健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市监局局长
县环境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县交警大队队长
县城管局局长
县电信局局长
县邮政局局长
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福银高速商漫分公司经理
水阳高速管理处经理
西山高交支队队长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中心,畜牧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办、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各镇(办)必须设立相应的防治指挥部和防治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