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城市发展战略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人民防空、地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城镇建设、人民防空建设、地震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建议,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城镇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县城扩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立项、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六)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工作。指导全县建筑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施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监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做好县城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指导镇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全县测绘工作。制订全县测绘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建档、归档和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档案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防震减灾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监督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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